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
NY/T 250—2009 代替NY/T 250—1995
剑麻纱线断裂强力的测定 Determination of breaking force for sisal yarn
2009-12-22发布 2010-02-01实施
前 言
本标准代替NY/T 250 1995《剑麻纱线断裂强力的测定》。 本标准与NY/T 250—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: ——增加了第3章“术语和定义”; ——增加了第7章“取样”; ——增加了试验结果的计算方法; ——修正了原标准中有关“下夹钳移动”的提法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。 本标准由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 本标准由农业部剑麻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侯尧华、陈伟南、张光辉。 本标准于1995年3月首次发布。 剑麻纱线断裂强力的测定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剑麻纱线断裂强力的测定方法。 本标准适用于剑麻纤维为原料纺制的纱线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NY/T 255—2007剑麻纱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 断裂强力 breaking force 在规定的条件下,纱线试样被拉伸至断裂时所施加的力。
4 原理
在规定的条件下,使用专用的仪器设备将试样拉伸至断裂,所示的力值作为剑麻纱线的断裂强力。
5 试验条件
5.1 常规试验:在环境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。 5.2 仲裁试验:将试样置于温度为(20±2)℃、相对湿度为(65±2)%大气条件下至少48 h后再进行试 验。
6 试验仪器
实验室常规仪器设备,以及等速强力试验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: ——试验机具有一个固定的夹持器用于夹持试样的一端,一个等速驱动的夹持器用于夹持试样的 另一端; ——动夹持器移动的恒定速度范围为200 mm/min~500 mm/min,精确度为±2%; ——仪器应有显示和记录施加力值的装置; ——强力示值最大误差不应超过2%。
7 取样 按NY/T 255—2007中7.3的规定执行。
8 试验程序
8.1 调整等速强力试验机移动速度为200 mm/min~500 mm/min,夹持器的隔距长度为500 mm± 2 mm。 8.2 在夹持试样前,应检查钳口是否准确地对正和平行,保证施加的力不产生角度偏移。 8.3 从卷装纱线样品上退绕纱线,舍弃10 m,安装试样,试样在两夹持器间长度为500 mm。 8.4 纱线不应剪断,试样隔距为5 m,每个样品测试不少于5个有效试验数据。 8.5 夹紧试样,将试样拉伸至断裂。 8.6 在试验过程中,若试样断裂于钳口处或测试时出现试样滑移,舍弃该试验数据,换上新试样重新开 始试验。 8.7 记录断裂强力值。
9 结果计算
剑麻纱线断裂强力以算术平均值表示,按式(1)计算: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 式中:
10 试验报告
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: ——试验结果; ——具体的测试条件:所用试验机的类型、试样的调湿或试验的温度、相对湿度等; ——本标准未列出的详细试验程序及任何可能影响结果的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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